从2010年2月1日起,新修订的《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开始正式施行。
《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》是1997年11月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,于1998年1月1日起施行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绿化建设管理形式的变化,急需修改和完善。在省、市人大的关心下,于去年11月完成了修订并通过公布施行。《条例》既注重实效和质量,体现了时代特色和合肥特色。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的特点:一是突出大绿化概念。《条例》适用范围在城市规划区的基础上,扩大至三县其他建制镇。二是强化绿化规划的主导和引领作用。进一步明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功能和定位。坚持规划建绿,城市新建区绿化用地面积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38%,改建区绿化用地面积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25%。加强公园、游园、街头绿地建设,五百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一千平方米以上的绿地,一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五千平方米以上的游园,二千至三千米半径内应当规划建设一处综合性公园。三是突出绿化细节管理。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应当体现绿化优先,合理安排地上、地下管线的位置及走向。地上管线应当有利于保持树形完整及生长,地下管线应当按有关规范,与树木及其他绿化设施保持距离,必要时采取保护措施。道路红线外两侧零星空地,由道路建设单位同步实施绿化。四是体现以人为本。城市道路行道树栽植应当符合行车视线、行车净空和行人通行的要求。五是实施绿线控制。按照绿地系统规划划定城市绿地的控制线(简称绿线),对规划绿地和现状绿地进行保护和控制,并向社会公布,接受公众监督。六是突出绿化工程质量监督。在绿化工程设计方案、施工、验收环节都需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参与把关。